律师观点分析
被告人黄XX,男,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,汉族,中专文化,黄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,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(户籍所在地: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)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,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、11月8日被取保候审,经本院决定,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张X、邱X,湖北XX律师。
经审理查明,2014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,被告人黄XX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×××××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京华XXXX银行路段时,与对向被害人刘X驾驶的号牌为鄂B×××××的出租车发生碰擦,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民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黄X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,测试结果为161mg/100ml。被告人黄XX否认其为鄂B×××××小型轿车的驾驶司机,并指使公司员工罗X(另案处理)到公安机关顶包。2019年9月19日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西塞山大队委托湖北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进行人像鉴定,经鉴定,事故发生当天鄂B×××××小型轿车驾驶员系被告人黄XX。
另查明,事故发生当天,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刘X达成赔偿协议,由黄XX赔偿被害人刘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。因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且双方已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,交警部门未就事故出具责任认定。事后,交警部门出具情况说明,由于该路段夜间监控拍摄不清晰,无法准确辨别事故发生碰撞时具体细节,无法做出具体责任认定。
判决如下:
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(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已缴纳)。